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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编辑:臻房小喻日期:2020-11-19 12:19:11 浏览量(

摘要:白马井镇楼盘,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白马井镇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1、白马井镇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

海南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海南二手房,白马井什么样的楼盘不能买?从环境、治安、房屋质量等方面分析有很多房子是千万不能入手的,具体有哪些房子是不适合居住的呢?

海南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

海南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

1、海南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再以未交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可见如果海南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的,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2、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海南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

3、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海南购房者不是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周边环境威胁到生命安全,如有辐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等。

4、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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